英国首位女财政大臣 Rachel Reeves 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向议会提交了预算报告。
上届政府于2024年3 月首次宣布了针对非英国居籍居民(non-domiciled individuals)的税制改革。工党政府上台后宣布了他们对非英国居籍居民税制的政策立场。尽管他们总体同意保守党的意见,工党表示将会有一些调整。今夏,罗夏信律师事务所等诸多专业机构和顾问对非英国居籍居民税制重大改革的实施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预算提案的总体框架大致相同,不过,为了使得该“基于居民身份的税务体系”具备国际竞争力,工党已做出一些缓和调整。
我们在下面总结了预算提案。在预算的发布日,英国税务局HMRC 发布了一份34 页详细的《政策说明》(Technical Note)和 101 页的草案立法。这将需要时间来分析和梳理细节,而且随着立法进程的推进,我们预计可能会出现进一步修订。政府亦指出,在实施该政策期间,仍欢迎相关方提供意见。
财政大臣确认,现行的非英国居籍居民的汇入制税收制度将于2025年4月6日起废止。
取而代之的是新海外收入和资本利得(foreign income and gains, 简称“FIG”)四年宽免期制度,适用于那些在过去连续十个税年系非英国税务居民但此后成为英国税务居民的个人。新制度基本上与三月份最初宣布的内容相同。
符合条件的个人在成为英国税务居民后的前四个税年内,无需就其新海外收入和资本利得缴税,并且可以将这些资金免税汇回英国。此外,他们无需为从非英国居民信托获得的分配缴税,但必须就在英国产生的收入和资本利得缴税。
英国税务居民的身份通过法定居民身份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确定,不考虑根据协定判定的税务居民身份(treaty residence)或非税务居民身份以及分年处理(split years treatment)。相关人士必须每年进行申报以使用海外收入和资本利得(FIG)四年宽免期制度。例如,相关人士可以选择将该制度应用于某一类海外收入,但不应用于其他收入,或者应用于某些海外收入,但不应用于海外资本利得。
在新制度下,申请人将不再享有个人免税额和资本利得税的年度免税额,这与现有遵循汇入制税收制度进行税务处理一致。
截至2025年4月5日,若个人成为英国税务居民不足四年(并且在此之前连续十个税年均为非英国税务居民),可以在保持英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同时,在四年宽限期剩余期限采用新制度。
例如:Pierre先生于2022-2023年度成为英国税务居民,此前十年都是非英国税务居民,那么截至2025年4月6日,他成为英国税务居民最多只有三个税年。Pierre先生有资格在2025-2026年度申请使用新的FIG四年宽免期制度,因为2025-2026年是他作为非英国税务居民十年期后的第四年。
不再满足FIG四年宽免期制度条件的个人,将按照适用于英国居籍居民的规定纳税。应税部分包括由前述人士所设立的信托产生的收入和资本利得,也就是说,他们可能需要就所有海外收入和资本利得缴税。
《政策说明》(Technical Note)确认, FIG四年宽免期制度条件将适用于英国公民和英国居籍居民, 由此针对所谓“原英国出生居籍居民” 的不利税收制度也将从2025年4月6日废止。原英国出生居籍居民指那些在英国出生且原始出生住所为英国的人士。如果上述人士连续十年保持非英国居民的身份,则其将适用新的四年宽免期制度。
前任政府曾提议,从2025年4月6日起, 针对那些不满足新的FIG四年宽免期制度条件,并且需要从汇入制转为全球纳税制下缴税的个人,将获得一年期内50%的海外收入税收减免。根据新政府在7月发布的政策声明,将不考虑实施这一提议。从2025年4月6日起,这类人士将对所有海外收入纳税(在其享受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待遇等税务减免之后)。
其他拟议的过渡条款对原提案作出一些调整亦将生效。
在2025年4月5日或之前已经采用过汇入制税收制度的“非英国居籍居民” 或 “非认定英国居籍居民”,在2025年4月6日或之后处置他们在2017年4月5日个人持有的海外资产时,可以选择以2017年4月5日的资产价值作为税基。原提议的重设基准日为2019年4月5日。
为了鼓励非英国居籍居民将海外赚取的财富汇回英国进行投资和消费,2025/26和2026/27税年汇回的海外收入和资本利得可以享受新的优惠税率(12%)。政府已宣布TRF将适用的年期延长,2027/28税年汇回的海外收入和资本利得可以享受优惠税率为15%。
在某个税年采用汇入制的英国居民,在汇回当期税年产生的海外收入和资本利得时可以适用优惠税率。
在这三年内,TRF也适用于设立人或从离岸信托结构中获益的个人。然而,这其中存在一些限制。
混合基金排序规则将会有所放宽,以便个人更容易利用这个较低的税率,但操作方面来说仍然会很复杂。
从2028/29税年开始,2025年4月6日之前发生的海外收入和资本利得汇款时将按常规税率纳税。
商业投资减免制度允许将未汇回的海外收入和资本利得向英国投资而不触发纳税义务,该减免于2028年4月6日TRF期限结束后废除。
目前,非英国居籍居民可以就海外工作薪酬部分,获得所得税税务减免,前提是这些收入需在海外支付并留在海外。这项减免可适用期最长为三年。
从2025年4月6日起,评估员工是否满足OWR制度取决于其税务居民身份而非居籍。如果员工满足FIG四年宽免期制度,他们可以申请 OWR税务减免。从2025年4月6日起,OWR 的有效期将长达四年。
OWR税务减免将受每个符合规定的年度的年度财务限额限制,该限额为符合规定的工作薪酬的30%或每个税年的300,000英镑,以较低者为准。
在新的OWR 制度下,无论海外工作薪酬是存入英国银行账户还是海外银行账户,员工均可享受所得税减免。如果他们是在海外获得薪酬的,将可以把薪酬免税汇入英国。
从2025年4月6日起,政府将把遗产税(IHT)体制转变为一个基于居民身份构建的税务体系。“长期居民”个人拥有的非英国资产,将被征收遗产税。
个人在产生应税事件(包括死亡)的税年起计,于过去20个税年中,至少10个税年内居住在英国,那么他们则被视为长期居民。然而,对于在2025/26年度为非居民的非英国居籍居民或非认定英国居籍居民的人士,将有过渡性规定。
对于这些个人,只有在满足现行被认定英国居籍居民的测试时(即如果个人在应税年度之前20个税年中在英国居住至少15年,并且在与相关税年结束的四个税年中的至少一个税年内居住在英国),他们才会被视为长期居民。如果他们返回英国,将适用新的规定。这意味着从2025年4月6日起,非英国居民将不受以下所述较长的“尾巴条款”的影响。
上述的过渡性规定将不适用于2024年10月30日根据普通法被认为英国居籍居民的个人,新的“长期居民”测试将于2025年4月6日起适用于他们。正如之前所宣布的,将有一项“尾巴条款”,以使长期居民在离开英国后仍需缴纳英国遗产税。然而,最初提案的某些内容已经有所修改,这一点是值得欢迎的。
如果该个人已在英国居住20年或更长时间,他们在离开后的十年内仍需缴纳英国遗产税(IHT)。此举将显著扩展目前基于居籍的遗产税机制。在现行的遗产税制度下,个人在失去英国居民身份的前三年内,在遗产税角度上仍被视为英国居籍,在此期间仍需就其全球资产缴纳英国遗产税。
对于在英国居住时间在10~19年的人士,在其离开英国后特定期限内,个人需就全球资产缴纳英国遗产税,但前述期限将相应缩短。
在英国居住时间在10~13年的个人,将在离开后的三年内,仍须缴纳英国遗产税。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居住时间,将再增加一个税年。因此,如果个人在离开时在过去20个税年中居住了15年,他们将在离开后的五年内,仍须缴纳英国遗产税;如果在20个税年中居住了17年,他们将在离开后的七个税年内,仍须缴纳英国遗产税。
如果个人连续在10年中成为非英国居民,该测试将重置。
从2025年4月6日起,当设立人是长期居民时,在信托中的非英国资产将产生遗产税。这意味着,非英国资产在信托中是否产生纳税义务,是与设立人在产生纳税义务时是否构成长期居民身份相关,而不是在财产注入信托时的情况而确定的。因此,如果设立人,在每十年一次征收的遗产税产生的税年中,是长期居民的话,则所有信托资产将被征收遗产税。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设立人的居民身份发生变化,可能会产生退出费用(exit charge)。从2025年4月6日起,设立人不再符合长期居民测试可使信托内的非英国财产在遗产税规则下被视为除外财产 (excluded property),并且新规则规定将产生退出费用。该税率最高为6%。
如果信托的设立人在2025年4月6日之前去世,非英国资产是否被视为除外财产将适用原测试,即由财产注入信托时设立人的居籍决定。如果设立人在2025年4月6日或之后去世,该资产是否构成除外财产将根据设立人的居民身份而确定。如果他们在去世时是长期居民,则所有英国和非英国的信托资产将在信托期间内将纳入英国遗产税的征税范畴。
历经几个月的不确定性后,我们目前对提案的最终情况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可以分析新规则将如何影响个人情况。个案有所不同,需要就当前的需要定制而成的建议。这些对本就复杂的法例来说是非常重大的变化。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这一改革的发展。
截至首次发布之日,本简讯所包含的信息为最新信息,且仅作为一般用途。本文件无意提供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