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木兹海峡航运贸易中断——贸易公司和航运公司的额外费用风险分配

霍尔木兹海峡航运贸易中断——贸易公司和航运公司的额外费用风险分配

英国法下租船合同、买卖合同、通用条款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如何决定谁承担费用

海上作业中断很少会单独影响一方。对于贸易公司和航运公司而言,最紧迫的问题往往是商业问题而非运营问题:货物还能交付吗?谁来承担额外的运费和保险费用?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在风险分配方面是否存在差异?

近期霍尔木兹海峡航运中断事件印证了这一点。冲突和安全风险加剧严重影响了商业运输,导致船舶延误、卸货港变更,战争险溢价大幅上涨。货物无法按原计划交付,船东、租船人、卖方和买方都可能承担额外费用,但这些费用未必会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本文对这一问题做简要分析。
  

明确合同义务

首先要确定相关合同、合同当事人、合同条款和适用法律。

典型的国际贸易至少涉及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运输合同(通常涉及租船合同和提单)和销售合同,后者通常除了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外,还包含标准贸易条款。这些合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并且风险分配方式也往往不同。
  

运输合同

大多数租船合同允许船东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时,拒绝驶往不安全港,等待新的指令,或在其他安全港口卸货。这些权利是否适用取决于合同条款中关于通知要求和指定程序的相关约定。

如果货物在其他港口卸货,则可能产生包括运费、仓储费、转运费、内陆运输费和额外保险费等额外费用。这些费用是否可以收回取决于租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如果在未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卸货,船东通常会要求提供赔偿保证书(LOI)。各方应尽可能使用船东互保协会认可的措辞,确保所有赔偿保证书真正是前后衔接的,并谨记赔偿保证书不得损害合法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销售合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和英国石油通用条款(BP GTC)

根据 CIF 和 FOB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通常在货物装运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根据 DAP 和 DDP 等目的地交货术语,卖方通常承担风险直至交货。

虽然一般情况下风险承担方将承担额外的运输费用,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并未全面分配诸如主要航运路线长期关闭等特殊事件的后果。

英国石油产品买卖通用条款及条件(2015)(简称“ BP GTC ”)通过对交货义务、不可抗力、通知、暂停履行和终止等事项的详细规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进行了补充。

例如,根据 BP GTC:

a. 如果是 FOB 合同,当产品通过装货码头船舶的永久软管连接时,风险和所有权将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b. 如果是 CFR 或 CIF 合同,风险在货物通过装货码头船舶的永久软管连接时转移,但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点则取决于货物是整批货物还是可单独确定的部分货物;

c. 如果是 DAP 合同,当产品通过船舶在卸货码头的永久软管连接时,风险和财产才转移给买方。

因此,若想确定霍尔木兹海峡事件对相关额外费用的分配,则需全面考虑 BP GTC(如适用)、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以及相关合同条款之间的相互作用。如果租船合同允许卖方在其他安全港口卸货,则卖方可能免受船东的责任追究,但可能无法向买方追偿改道成本。反之,如果BP GTC条款下的义务被中止,则卖方可能避免对买方承担责任,但仍需继续承担租船合同项下的责任。
   

BP GTC下的不可抗力条款

对于根据 BP GTC 达成的原油交易,考虑不可抗力问题的起点是BP GTC第 65 条,但须始终与合同中具体的相关条款一起分析审阅。

战争(无论是否已宣战)、骚乱、罢工、抵制、停工以及供应商产品供应来源减少等事件,根据具体情况,均可能适用BP GTC第65条。然而,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本身并不决定合同结果。该障碍必须超出当事人的控制范围,这包括因该事件导致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延迟、阻碍、减少、干扰和/或限制或阻止。

因此,首先,该事件必须确实影响合同的履行。如果交货在法律上和实际操作上仍然可行,那么运费、战争险溢价或保险费用的显著上涨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随着市场调整和运输路线的增加,区分预防性因素和成本增加因素可能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其次,遵守合同通知要求至关重要。寻求援引第65条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明确相关事件,并解释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实际或预期影响。各方还应保留同期记录,说明做出运营决策的原因,尤其是在这些决策依赖于不断变化的安全评估的情况下。

第三,第65条主要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的合同义务暂停履行,除非该事件导致履行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立即终止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然而,第65条并未重新分配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财务后果。如果卖方选择以非合同方式完成交付,例如更改货物运输路线、在其他港口卸货或安排后续运输,则这些额外物流成本的可收回性取决于更广泛的合同风险分配。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尽合理努力的义务通常不要求一方仅仅因为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而接受根本不同的合同履行方式。 .1>

最后,不可抗力不应使各方偏离其各自的合同义务和监管义务。制裁审查、支付限制和战争风险保险均应独立于任何不可抗力分析进行审查。
   

安全港

还包括政治或军事风险(如果这些风险对船舶或船员构成实际危险)。2

该保证仅有前瞻性,没有溯源性。指定港口在指定时是安全的,不会仅仅因为之后情况恶化就追溯性地变为不安全。但是,如果船舶抵达前港口变得不安全,租船人应重新发出航次指令,前往安全的替代港口。

大多数销售合同都会包含明示的安全港口保证(除非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例如根据EXW和FCA等国际贸易术语)。租船人应尽量确保销售合同中的保证与租船合同中的保证一致,以避免任何责任缺口,这一点在买方指定卸货港的情况下尤为重要,因为这将使卖方/租船人的控制权减少。
  

战争风险条款

BIMCO CONWARTIME 和 VOYWAR 条款仍然是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中战争风险决策的主要合同机制。

这些条款允许船东在做出诚实且客观合理的评估后,拒绝执行不安全的航程指令,或要求船舶、货物或船员前往可能面临战争风险的替代目的地。 如果该条款被有效援引,租船人通常需承担该条款规定的合同后果,包括额外的战争风险保费和其他可追偿的费用。

如果租船人作为卖方想将这些成本转嫁给买方,则必须在销售合同中进行相应的明确规定。
  

实用要点总结

综上所述,贸易公司和航运公司在面临可能会行至霍尔木兹海峡的交易时:

  • 应分别分析租船合同和买卖合同;一份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会自动转嫁或援引适用至另一份合同。

  • 请仔细审阅相关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通用条款和合同条款以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义务分配。

  • 如果适用BP GTC,请在假设可以从交易对手方收回额外物流成本之前,分析第 65 条不可抗力条款是否适用,以及相关的交付义务。

  • 请重新评估租船人的安全港口提名。

  • 保存好相关的商业决策、安全评估和通信证据以为后续可能存在的争议做好书面记录。

点击此处阅读往期 Commodities In Focus 杂志。本期为第172期。
 

1 MUR Shipping BV v RTI Ltd [2024] UKSC 18.
2 Kodros Shipping Corporation v. Empresa Cubana De Fletes (The "Evia" (No. 2)) [1982] 2 Lloyd's Rep 307
3 Pacific Basin IHX ltd v Bulkhandling Handymax AS (The Triton Lark) (No.1) [2011] EWHC 2862 (Co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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